
關于發布《核動力廠廠址評價安全規定》的通知
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》有關要求,在研究汲取日本福島核事故的經驗和教訓、借鑒國際和國內核安全監督管理經驗、結合我國三十多年核動力廠選址良好實踐的基礎上,經廣泛征求國內有關部門、單位及專家意見,我局重新修訂了《核動力廠廠址評價安全規定》(HAF101),現予以發布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為指導HAF101的貫徹執行,我局將陸續修訂有關核安全導則。在新修訂的導則發布前,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,經我局同意后,參照我國已發布的核安全導則或者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相關導則執行。
國家核安全局
2023年2月27日
(此件社會公開)
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2月27日印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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